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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文化: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65,146,579 股
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 15.3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9,999,987.65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9,435,147.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0,564,840.65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苏公 W[2016]B026 号)验证。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鹿港文化非公开发行 A 股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引,
对鹿港文化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
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注册地址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主要办公地址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保荐代表人          陈祎健、徐疆
联系电话            0755-82026863、021-52282519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894,068,404 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区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钱文龙
实际控制人                      钱文龙
联系人                          邹国栋
联系电话                        86-512-58353258,86-512-5835323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份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2 月 19 日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65,146,579 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15.35 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999,999,987.65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980,564,840.65 元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3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保荐机构与鹿港文
化签订的《保荐协议》,中国中投证券勤勉尽职的履行了对鹿港文化的持续督导
义务,现对本次保荐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项目                                        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
                           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
                       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持续督导期间        2016 年 3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
阅情况                 交易所公告。
(2)现场检查和培训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9 月 14 日、
情况                   2017 年 2 月 13 日至 2 月 15 日、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6 日对发行
                       人进行现场检查 3 次,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
                       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相关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    本保荐机构监督鹿港文化认真履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对外投资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信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金专户情况             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邮件发送的对账单和检查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
                       存储和使用情况。
(5)列席公司董事会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了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和股东大会情况         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
                       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
                       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    持续督导期内,2016 年度、2017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发行
立意见情况             人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对发行人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持续关注鹿港文化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督促鹿港文化在实际使用募集资金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此
                       外,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相关事项,共发表专项意
                       见 8 次。
(7)跟踪承诺履行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
况                     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送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鹿港文化的持续督导期间,鹿港文化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
括律师、会计师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
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
作符合《上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鹿港文
化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其他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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