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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5-2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股字[2009]第 052 号 
    致: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 
    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张晓健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 
    会并对其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召开2008 年 
    度股东大会的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决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4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等 
    相关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事 
    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并及时通知 
    各股东。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事项与通知内容一致。 
    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4 人,代表股份36,460,31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0.51%。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真实的身份和股权证 
    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除 
    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清点,并当 
    场宣布表决结果。会议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100%通过。 
    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页无正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晓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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