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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星新材:关于终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4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
决定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上
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3、根据规定,授予日在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
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授予登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公司股东大会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8 日,由于未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工作,
因此公司决定将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终止,公司将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 关于终止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4 号:股权激励》、《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完成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鉴于公司未能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决
定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今后公司仍将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认真研究,待时机成熟时依照《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再次启动股权激励计划,不排除以限制性股票、
期权或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进行。
    三、 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本次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出,激励对象未
完成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此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
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经营团队勤勉尽责,公司管理经营团队将继续
尽全力履行职责,尽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 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公司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
意终止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鉴于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 承诺
    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通过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
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六、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充分落实激励目的,充分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由于公司未能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经过审慎研究,监事会同意终止实
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充分落实激励目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由于公司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出,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
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
股份支付费用,本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已获得
批准,其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理由适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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