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发出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前,我们收到了公司拟在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
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并与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17年度聘请了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财务审
计机构,该所具备担任审计机构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在2017年对公司的审计工作过程中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合法、依据充
分。
建议继续聘任其作为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因此,同意将《关于续
聘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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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林 程银春 李小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