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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4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双
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 2017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
无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购买购宿迁市彩缘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办公楼及酒店式公寓楼符合公司
的发展战略,是正常商业行为,本次购买事项的定价原则是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
评估机构的评估值进行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同意公司购买宿迁市彩缘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办公楼及
酒店式公寓楼。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了认真
的阅读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认真审阅公司制定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该分配预案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回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需要,是合理的,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就《募集资金 2017 年度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
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允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
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众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八、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
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滚动使
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用于美元、人民币定期存款或者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用于美元、人民币定期存款或者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期
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产品的决定。
九、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
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
投资。且公司承诺,此次使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同
意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决
定。
 十、关于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充分落实激励目的,充分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
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因公司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出,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
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
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十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关于公司计提商誉减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蓝海林                  程银春                     李小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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