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
法处理。
(2)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
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
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对相关业务和报表格式,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
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会[2017]13 号)、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的《关
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4、变更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
施行;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
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审批程序 备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该准则的相关规定,施行日存在的持有
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
第三届 董事 会第十
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当采追溯调整法处理。2017年度公司计入资
次会议通过审批
〔2017〕13号)的规定,本公司自2017 产处置收益金额为-47,684.44元,调整2016
年5月28日起执行前述准则。 年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54,244.30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 第三届 董事 会第十 根据该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2017年1
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 次会议通过审批 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
会〔2017〕15号)的规定,本公司自 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
2017年6月12日起执行前述准则。 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2017年
度公司将相应政府补助金额从利润表“营业
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
列报,调减“营业外收入”2017 年半年度发生
额 8,018,400.00 元,调增“其他收益”2017 年
半年度发生额 8,018,400.00元,对净利润未
造成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2017 年 度 公 司 计 入 资 产 处 置 收 益 金 额 为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第三届 董事 会第十
-47,684.44元,调整2016年可比期间的比较数
30号),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 八次会议通过审批
据-54,244.30元。
了相应调整。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
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 2017 年度以前及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
公司预计对 2017 年全年财务报告也没有重大影响。
2、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
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比较数据不调整。故公司将相应政府补助金额从利润表“营
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调减“营业外收入”2017 年
半 年 度 发 生 额 20,089,300.00 元 , 调 增 “ 其 他 收 益 ”2017 年 半 年 度 发 生 额
20,089,300.00 元,对净利润没有重大影响。
3、前述变更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股东权益、净利润等无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
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
整,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
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