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仁德京股会字【2009】0520 号
致: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陈西阳、
朱莉莉律师出席贵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贵公司第四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召集人是贵公司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09 年4 月25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议程、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贵司于2009 年5 月1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5 月20 日上午10 时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 号华普
国际大厦17 层会议室召开,大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刘鸿岳先生主持。大会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未有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的情况,也未增加新的提案。本次
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签名并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表》和本所律师的查验,出席贵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为2009 年5 月1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786410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的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成员为贵公司现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
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大会选举股东代表和监事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有
效通过,与会股东或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具体议案表决结果为:第一项审议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第二项审议
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第三项2008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第四项审议公司2008 年度报告及摘要、第五项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第六项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
案、第七项审议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均由代表公司股份178641017 股的股东(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表示同意,通过了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
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
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西阳
朱莉莉
2009 年5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