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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外汇套期保值制度(2018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4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控,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
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
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
者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
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不得操
作该业务。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在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内(含 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运作和管理,
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
人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
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审计部门负责
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
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
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
案;
(二)公司财务中心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
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
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长分别审核后,按审
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中心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
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公司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
的发生;
(五)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
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在公司
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
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及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
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保证按
照董事长批准的应对方案进行操作,并及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
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批之
日起执行。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八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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