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
策的议案》,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
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该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该准则施行日存
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
该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本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
进行调整。
财政部根据上述2项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
修订,并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资产负债表新增“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利润
表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净利润项新增“(一)持
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2018年1月12日,财政部发
布了《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5月10
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并根据2017年12月25日
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修订财务报表格式。
除上述外,公司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他各项具体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于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通知》
进行调整。
(二)对于利润表新增的“其他收益”行项目,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
法处理,无需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
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财政部《关于修
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