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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关于实施内保外债业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4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内保外债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内保外债
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外债融资产品对短期流动资金作补充,实施的贷款
资金为欧元外债,贷款品种为内保外债。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实施内保外债业务的情况概述
    1、业务概述
    内保外债又称跨境直贷,通过该产品可实现境内企业直接向境外银行借款,
通过境外银行较低的资金成本,满足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内资银行通过开
具融资性保函的方式,为境外银行(即受益人)提供担保,境外银行在收到境内
银行的保函后直接将融资款项划至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公司即可结
汇使用。
    2、借款额度和合作银行
    年度累计不超过2,500万欧元,根据公司收汇情况可分期实施。公司根据现
有境内授信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以及提供的综合内保外债条件,授权董事长决定
境内外合作银行。本次拟确定的外债贷款银行为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台湾)国际
金融业务分行,保函出具银行(暨授信银行)为宁波银行嘉兴分行。
    3、借款利率
    根据境外市场利率窗口情况,公司欧元借款综合费率原则控制在不超过同期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相对同期人民币贷款成本有明显优势。
    4、业务期限
    本次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开展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5、实施额度
       年度累计不超过2,500万欧元,根据公司收汇情况可分期实施。具体业务办
理由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按照综合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二、实施内保外债业务的目的
       1、通过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可以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为公司降低融资成
本;
    2、实施内保外债业务不受境内银行人民币贷款规模限制,快速放款;同时
该业务可一次授信,分次提款,操作较为便利。利用现有银行授信额度,将境内
银行的授信额度转化成为境外银行的授信额度。
   三、实施内保外债业务的风险与风险控制
       1、担保风险。内保外债业务的实施前提是已有的内资银行的授信额度。内
保外债的实施是直接使用内资银行现有信用授信额度,无需提供任何担保和质押
给内资银行的前提下,由内资银行向境外银行出具保函等形式获得境外银行的贷
款。如特别情况下需提供担保或者质押,需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故内保外债业
务的担保风险相对可控,风险较小。
    2、欧元利率风险。根据境外欧元利率窗口情况,公司原则选择欧元借款利
率综合成本不超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窗口期进行实施,如超过人民币贷款基准
利率或国内人民币同期同档市场利率水平,需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故欧元利率
风险相对可控,风险较小。
       3、汇率风险。内保外债业务获得的境外借款为欧元,所借欧元可以根据汇
率,在汇率低点设置提前还款或者在汇率高点申请展期,由此降低汇率引起的风
险。同时,具体业务操作时采取分批分次操作,也能匀平汇率波动风险。故总体
而言,汇率风险可控性较强。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由公司董事长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
    2、授权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
析和跟踪内保外债业务进展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控各种风险,必要情况下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内保外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内保外债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本次实施年累计额不超过2,500万欧元内保外债业务,根据《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属于公司经营和资金使用的合理需
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在现有的内资银行授信额度内实施
内保外债业务,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 2,500 万欧元。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可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满足公
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实施内保外债业
务。
       七、备查文件
    1、《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4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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