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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4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
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实施内保外债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属于公司经营和资金使用的合理需要,
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在现有的内资银行授信额度内实施内保
外债业务,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 2,500 万欧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丛培国
             史习民
             何斌辉
                                                     2018 年 4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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