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 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实施内保外债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属于公司经营和资金使用的合理需要, 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在现有的内资银行授信额度内实施内保 外债业务,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 2,500 万欧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丛培国 史习民 何斌辉 201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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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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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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