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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食品: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3

证券代码:872387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零一八年四月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责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

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符合第八条(一)至(五)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公司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3.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并可并用。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做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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