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4 月 23 日 14:0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大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4 月 22 日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2 日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8 年 4 月 17 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严先发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
代表的股份数共计 329,156,6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8142%,其中,参加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数 329,084,064 股,占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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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63.800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名,代表股份数 72,57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14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以下同)共 8 人,代表股份数 57,460,9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401%。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9,099,7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
对 56,87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404,1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5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9,099,7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
对 56,87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404,1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5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9,099,7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
2/5
对 56,87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404,1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5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9,099,7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
对 56,87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404,1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5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9,099,7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
对 56,87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404,1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5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9,099,7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
3/5
对 56,87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404,1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5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9,099,7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
对 56,87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404,1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5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9,099,7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
对 56,87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404,1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0%;反对 56,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静、沈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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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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