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09]第27 号
致: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
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
管业”)的委托,指派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国通管业召
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国通管业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
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国通管业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5 名,
持有国通管业33,283,200 股,均为截止至2009 年5 月14 日下午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国通管业股东。国通管业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2008 年度
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200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续
聘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
案》、《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的议案》和《关于向山东京博借
款之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提案分别由国通管业第三届董事会和第
三届监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
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书面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巢湖市第一塑料厂、安徽国风
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对《关于2009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总额的议案》的表决予以回避;关联股东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
限公司对《关于向山东京博借款之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予以回避。
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
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国通管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司慧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