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412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爱你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2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郑安民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7,58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14%。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587,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587,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587,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587,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支持公司发展,公司拟定2017年度不进行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587,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聘用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议案表决结果: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17年度资产处置收益调减144,049.45元,营业外支出调减144,049.45元;2016年度无影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587,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内容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姓名:周伟、刘晴 |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合法有效。 |
董事会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