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2009)第034 号
致: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房立棠、丁旭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青岛
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结果的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
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09 年4 月23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依照上述公告内容,如期于2009 年5 月18 日上午9:30 在青
岛市东海西路17 号海信大厦412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
内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以下简称本届董事会)召集。公司本届
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
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届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与核对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资料
和授权委托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 人,共代表股份
300321585 股,占股份总额的60.82。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08 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7、《关于续聘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为广东海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于淑珉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周厚健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林澜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肖建林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4、《关于选举刘洪新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关于选举马金泉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6、《关于选举李书锋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7、《关于选举赵廷春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8、《关于选举贾少谦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9、《关于选举刘峰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
则》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
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房立棠
丁 旭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