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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5-19
西藏自治区恒丰律师事务所 
    西藏自治区恒丰律师事务所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贺 
    鹏康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称简“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及《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上午10:00 在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在此 
    之前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 
    议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通知方式及时间、地 
    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大会于 2009年 5月 18日上午 10:00在西藏矿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 
    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泰先生主持。2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70,454,3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6 %。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举手表决的方式 
    进行了逐项表示。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年度工 
    作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 70,454,315 股,反对票为 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 
    表决权的 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2、审议了《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08年度工 
    作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 70,454,315 股,反对票为 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 
    表决权的 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3、审议了《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摘 
    要》,经表决:同意票为 70,454,315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 
    票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 
    权的 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3 
    4、审议了《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70,454,315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 
    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 
    决权的 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5、审议了《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经表决:同意票为70,454,315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 
    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 
    决权的 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6、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二00九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 
    表决:同意票为70,454,315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100 %,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7、审议了《关于向银行申请二00九年度贷款授信额度的议 
    案》,经表决:同意票为70,454,315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 
    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 
    的 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8、审议了《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二00八年 
    度述职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70,454,315 股,反对票为 0 股, 
    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 
    表决权的 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9、审议了《修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经表决: 
    同意票为70,454,315 股,反对票为 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4 
    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100 %,该议 
    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 
    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度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律师及本所同意可依法公告。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顾问律师:贺鹏康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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