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锚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认真、
审慎的核查了亚星锚链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核查的具
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58 号文《关于核准江苏亚星锚
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9,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2.50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02,5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190.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195,310.00 万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苏公
W[2010]B142 号《验资报告》。
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相关募集资
金专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募集资金分别存储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东兴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工业园区支
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账户之中。2011 年 1 月,亚星锚链、保荐
机构共同分别与前述四家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自签订之
日起生效。因发行人募投项目之一“年产 3 万吨大规格高强度 R4 海洋系泊链建
设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镇江佳扬系泊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佳扬”)
负责实施,2011 年 6 月,亚星锚链、镇江佳扬、保荐机构共同与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镇江中山西路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报
告出具日,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因“年产 3 万吨大规格高强度
R4 海洋系泊链建设项目”结项且专户注销而终止外,上述其他协议履行状况良
好。
二、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本次拟变更“江苏亚星锚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计划投资情况
公司原计划在靖江市滨江新城金融商务区投资 3,828.50 万元,实施该募投项
目。截至 2017 年末,该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 1,000.00 万元,尚未投入金额为
2,828.50 万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变更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该募投项目因材料试验系统、预热闪光焊机等占地面积大,且存在较大的振
动,经与靖江市滨江新城金融商务区对接,不宜放置于金融商务区,公司决定增
加一块实施地,将材料试验系统、预热闪光焊机等大型设备放置公司南侧厂区内,
小型研发设备仍放置在滨江新城金融商务区。该项目经变更实施地点后,对优化
流程布局、降低工厂成本方面更为有利,且该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前后对资金量的
需求变化不大,项目建设资金有充足保证。
三、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江苏亚星锚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仅涉及实施地点
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次实施地点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且有利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江苏亚星锚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尽快实施,
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四、审议程序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江苏亚星
锚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变更“江苏亚星锚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的实施地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 军 唐慧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