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通鼎
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经过对相关资料文
件充分了解且核实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选举
公司董事长的提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微能科技 51%的股权以人民币 19,870.00 万元
转让给勤峰投资,是综合考虑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布局后做出的审慎决定,
有利于优化公司的业务结构,集中资源发展核心业务,提高公司资源配置效率,
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本次转让价格较公司的账面价值实现了
增值,定价合理公允,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意见,我们认为上述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
股权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金桐 唐正国 王则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