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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5-18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东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贵公司召开的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09 年4 月23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刊 
    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〇八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2008 年度报告摘要及相关议案;以及贵公司于 
    2009 年5 月7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 
    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 
    告》; 
    2、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4 月23 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 
    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〇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以及2009 年5 月7 日在上述报刊刊载的《深 
    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临时 
    提案的公告》(下称“《临时提案公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动议及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5 月15 日上午9:30 在深圳市深南 
    中路华联大厦1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胡永峰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09 年5 月8 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股份9335697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5.19%。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62776387 股,占公司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62.95%, 
    B 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30580585 股,占公司B 股股东 
    表决权股份总数44.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 
    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 
    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 
    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2009 年4 月23 日 
    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及2009 年5 月7 日公布的《临 
    时提案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范意 
    见》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 
    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具体为: 
    1、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4 
    反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2、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3、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8 年度利润总额为人民 
    币-26,089,064 元,扣除少数股东损益-100,008 元及所得税费用 
    -111,294 元后,净利润为人民币-25,957,333 元,公司年末未分配利润合 
    计-115,810,517 元。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 
    公司2009 年利润分配政策:鉴于公司2009 年的经营和投资方面 
    的资金需要,公司在2009 年度结束后,将不分配当年利润和未分配 
    利润。2009 年度的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4、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93356972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占出席大会的A 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占出席大会的B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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