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839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主办券商:东方花旗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9日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588号26幢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83,546,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83,546,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21%。
本次会议为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决定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出的。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8-012)、《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8-013),具体内容请参见上述公告。
同意股数83,546,3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83,546,3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无《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83,546,3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83,546,3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83,546,3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83,546,3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无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无《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83,546,3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83,546,3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无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无《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83,546,3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无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无
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具体内容请参见上述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具体内容请参见上述公告。
同意股数83,546,3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83,546,3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无
(七)审议通过《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
财务报表及附注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无
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08),具体内容请参见上述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83,546,3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无
(八)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无
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具体内容请参见上述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具体内容请参见上述公告。
同意股数12,574,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12,574,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股东上海之江药业有限公司、宁波康飞顿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数70,971,56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股东上海之江药业有限公司、宁波康飞顿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回避股数70,971,560股。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2.议案表决结果:
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08),具体内容请参见上述公告。
同意股数83,546,3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83,546,3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无
(十)审议通过《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无
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08),具体内容请参见上述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08),具体内容请参见上述公告。
同意股数83,546,3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83,546,3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姓名:张伟、陈威杰 |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