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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诚信: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3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收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 2453 号,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
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害发明专利权一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
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受理该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
    (3)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坚石诚信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第 ZL200910089302.X 号名为“签名设备及
其操作指令执行方法”的中国发明专利权,其申请日为 2009 年 7 月 14 日,授权
公告日为 2011 年 12 月 28 日,该专利现在合法有效。
    原告与北京坚石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01 月 16 日针对上述专利签订
了专利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上述专利的侵
权人单独提起诉讼,而无须北京坚石诚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参与诉讼。
    上述专利授权后,原告发现,被告一、被告二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以生产经
营为目的擅自使用上述专利的专利方法并且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专
利权的产品。
    原告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申请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取得外
壳标有“ARGUSec”的 U 盾。经查询,“ARGUSec”为被告二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
限公司注册的商标。被告二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一北京信安世纪科
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官网分别对“ARGUSec”U 盾产品有所
展示及介绍。原告通过对“ARGUSec”U 盾与原告专利进行对比分析,确认该产
品已经落入上述专利权利要求 1-15 的保护范围,侵害了该发明专利权。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上述专利,侵害了专利权人的专利
权,其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 ZL200910089302.X 号发明
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停止制造、使用、
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以及销毁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
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赔偿 100 万元(后追加
至 500 万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
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判决情况
    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
侵犯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200910089302.X 号“签名设备及其操作
指令执行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
    2.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
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200910089302.X 号“签名设备及其操作指令
执行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
    3.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
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
百八十万元,共计二百万元(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信
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十万元范围内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
十六万五千一百八十七元。
    5.驳回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其他正在审理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存在以下未决案件:
                                            是否
                                   涉案金                                    诉讼(仲裁)
                                            形成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额(万                                    判决执行
                                            预计        展      理结果及影响
                                     元)                                      情况
                                            负债
201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起诉北
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本                       一审驳回起诉
公司(原告)第 ZL200710303759.7                    (因复审委维
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请求法院                       持专利权有效
                                                                                 一审驳回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                     的无效审查决
                                                                                 起诉;专利
被告立即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                         定被相应行政
                                      100 否                      驳回起诉       无效案件
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及                       诉讼一审裁定
                                                                                 转入行政
含有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3.判令                     撤销)。目前相
                                                                                 诉讼程序。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                       应行政诉讼已
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转入二审程
100 万人民币;4.判令被告承担本                     序。
案的全部诉讼费。
2015 年 7 月 10 日,公司起诉北京
                                                   2017 年 8 月 17
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信
                                                   日该案民事诉
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本公司                                       截止 2018 年 4
                                                   讼一审在北京
(原告)第 ZL201010580896.7 号                                     月 23 日,该案
                                      500 否       知识产权法院                   无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请求法院 1、                                     尚未审理终
                                                   第二次开庭、
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                                     结。
                                                   并进行了勘
被告立即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
                                                   验。
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及
含有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3.判令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
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100 万人民币。
2015 年 9 月 22 日,公司起诉北京
                                                              2017 年 12 月
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信
                                                              28 日该案民
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本公司
                                                              事诉讼一审在
(原告)第 ZL200610002902.4 号
                                                              北京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请求法院:
                                   500 否       一审已开庭    法院开庭、勘 无
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判
                                                              验,截止 2018
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赔
                                                              年 4 月 23 日,
偿 100 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
                                                              该案尚未审理
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
                                                              终结。
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起诉北京
                                                              2017 年 12 月
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信
                                                              28 日该案民
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本公司
                                                              事诉讼一审在
(原告)第 ZL200620012396.2 号
                                                              北京知识产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法院:1.判
                                   500 否       一审已开庭    法院开庭、勘 无
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
                                                              验,截止 2018
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赔偿 100
                                                              年 4 月 23 日,
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
                                                              该案尚未审理
讼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
                                                              终结。
支出的合理费用。
                                                             2017 年 11 月
                                                             28 日,涉案专
2017 年 4 月 10 日,公司起诉北京
                                                             利的无效程序
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信
                                                             口审在专利复
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本公司
                                                             审委员会进
(原告)第 ZL200820108005.6 号
                                                             行;2017 年 12
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法院:1.
                                   500 否       尚未开庭审理 月 27 日,复审 无
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
                                                             委作出决定:
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赔偿 500
                                                             维持专利权全
万元;3.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部有效。截止
的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
                                                             2018 年 4 月
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3 日,该案尚
                                                             未审理终结。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因发
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对
                                                              截止 2018 年 4
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做出第 27698
                                                              月 23 日,该案
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向北         0否        二审已开庭                   无
                                                              尚未审理终
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结。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7
年 2 月 28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第
27698 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判令
被告重新做出审查决定。公司对
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
院。
                                                               2017 年 8 月 10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16 年 2 月 29
                                                               月,专利确权
日就公司第 200610114238.2 号专
                                                               行政诉讼一审
利作出第 28304 号无效宣告请求
                                                               在北京知识产
审查决定书,公司不服该无效宣
                                      0否        一审已开庭    权法院开庭, 无
告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截止 2018 年 4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
                                                               月 23 日,该案
销第 2830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尚未审理终
决定书。
                                                               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就公司第 200910089302.X 号专
利作出第 29837 号无效宣告请求
                                                              截止 2018 年 4
审查决定书,北京信安世纪科技
                                                              月 23 日,该案
有限公司不服该无效宣告决定            0否        尚未开庭审理                无
                                                              尚未审理终
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
                                                              结。
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第
29837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书。
自然人吴某于 2016 年 8 月 5 日起
                                                              截止 2017 年
诉北京宏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
                                                              12 月 31 日,
司原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       301.66 否       尚未开庭审理               无
                                                              该案尚未审理
纷,北京宏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
                                                              终结。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均可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 245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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