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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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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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XYZH/2018CDA50061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矿业公司)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西藏矿业公司董事会的
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
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西藏矿业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
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西藏矿业公司原董事长戴扬、原副董事长(总
经理)饶琼、原董事蒋红伍分别于 2016 年、2017 年先后辞职,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西藏矿业公司董事会现有成员 6 名,而根据西藏矿业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应有 9 名
董事;同时由于原总经理饶琼 2016 年 4 月辞职后,由常务副总金国林代行总经理职责,
西藏矿业公司总经理岗位长期空缺;原董事长戴扬 2017 年 9 月辞职后公司最终控制人西
藏自治区国资委决定由金国林全面主持西藏矿业公司工作。因上述董事会成员不足及关键
管理人员缺失,或对西藏矿业公司重大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郭东超
中国注册会计师:徐洪荣
中国 北京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