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5-16
同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WANG,WU,YANG & MA LAW OFFICE 
    中国·辽宁·沈阳 
    网址:www.tf-lawyer.com.cn 
    电子邮件: huizy@tf-lawyer.com.cn 
    致: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铁西区景星北街38 号 
    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于2009 年5 月15 日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指 
    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9 年5 月15 日在公司办公地点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3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将于2009 
    年5 月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2009 年5 月15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 
    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 
    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 
    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 
    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监事和股东 
    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1、批准《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业绩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4,514,2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批准《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净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本报告期录得亏损69,112,495.33 元, 本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536,634,262.58 元,故董事会建议本报告期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4,514,2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批准《关于续聘公司境内审计师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4,514,2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批准《关于续聘公司境外核数师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4,514,2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事项表决情况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综上,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副本二份。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仇辉 
    二OO 九年五月十五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