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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铁西区景星北街38 号
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于2009 年5 月15 日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指
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9 年5 月15 日在公司办公地点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3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将于2009
年5 月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2009 年5 月15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
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
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
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
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监事和股东
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1、批准《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业绩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4,514,2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批准《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净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本报告期录得亏损69,112,495.33 元, 本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536,634,262.58 元,故董事会建议本报告期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4,514,2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批准《关于续聘公司境内审计师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4,514,2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批准《关于续聘公司境外核数师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4,514,2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事项表决情况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综上,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副本二份。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仇辉
二OO 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