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对公司经营管理层拟提交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部分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7 年度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在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审计的过程中遵循《中国注册
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
立审计,认真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
同意,续聘华普天健作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自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我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
审议上述议案时,我将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表决时投赞成票。董事
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杨晓勇)
2018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