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续延合营企业北方采矿 营业期限一年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 我们作为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续延合营 企业北方采矿营业期限一年的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了解实际情况后 认为: 合营企业北方采矿财务状况良好,电动轮矿用车备件销售及技术 上均可帮助和带动北方股份的发展,续延其营业期限,没有侵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意提交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请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 穆林娟 苏子孟 李万寿 2018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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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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