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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5-14
长江通信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 
    以前即2009 年4 月23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应通知事项,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长江通信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5 月13 日上午9:30,如期在位于武汉市东湖 
    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 号的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 名,代表股份 
    104,983,9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02%,均为2009 年5 月11 日下午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合法,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经营预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09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长江通信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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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樊园莹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08 年度述职报告》;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须经参加 
    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上述第七项议案为特别 
    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和公司董事签名,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 
    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吴 和 平 
    魏 南 贵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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