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
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要求,忠实、谨慎、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客观、公正
地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们 2017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1、张芳:女,1963年出生,本科学历,律师,企业风险管理注册师。2000
年12月至2012年3月任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曾任大同煤业独立董事。
现任任职中华全国律协理事、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山西省女律师协会会长、
山西省法制局立法专家组成员、太原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国
法律咨询中心山西省分中心专家等职务。2012年3月至今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主任;
2、贺志勇:男,1962年出生,本科学历,翻译。现任山西省商业联合会、
山西省国际商会、山西省旅游商会、山西省旅游协会副会长、山西省委政策研究
室、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特约研究员、旅游新概念(中国)合作社社长等职务。1999
年至今在山西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现任该公司董事长;
3、常青林:男,1964年出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土地
估价师。曾任山西省介休市机械厂会计、财务负责人等职务。2000年2月至2014
年4月,任山西中和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14年5月至今任该所
主任会计师。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
司股东单位任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2017 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 股东大会
姓名 应参加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缺席所任职 股东大会
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专门委员会会议 出席次数
贺志勇 7 6 5 1 0 否
张 芳 7 7 5 0 0 否
常青林 7 7 5 0 0 否
2017 年,我们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会议,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2017 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
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17 年度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
项提出异议。
(二)现场考察情况
为进一步夯实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信息
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我们在公司管理层的陪同下,对公司
240 万吨机焦、H 型钢生产线、发电机组、80 万吨矿渣细粉等主要生产基地进行
了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日常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日常工作中,我们通过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的交流、参加公司会议、现场
考察、查阅公司文件资料等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及时关注与公司有关
的媒体信息以及外部环境和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及时与管理层交换意见和
建议,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认真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工作,及时传递文件材
料和汇报有关经营情况,为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我
们的工作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17 年 2 月 24 日,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公
司二○一六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及二○一七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双方签订了焦炭、电力、物料、矿产辅料、焦炉煤气、废钢、
运输劳务、钢坯、高炉煤气、转炉煤气、水渣等 11 项关联协议。同时,为保证
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公司还聘请北京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就上述关联
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关
联交易的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后续,鉴于市场变化和交易双方生产经营实际需
求的变化,公司先后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度部分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对关联交易有关预计事项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上述两
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权
力与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
(二)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严格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累计
和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违规担保事项。截至 2017 年底,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山西
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 4,500 万美元贷款提供股权质押及保证担保,为其 5,000
万元人民币融资业务提供设备抵押及保证担保;为控股子公司山西安泰型钢有限
公司 7,547.03 万元租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
司在互保额度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10,029.03 万元,为其在债务重组额度内提
供的担保余额为 82,900.00 万元。
(三)资金占用解决情况
为了切实解决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经与相关金融机构债权人协商,
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二○一七年第一次会议及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意新泰钢铁和公司进行债务重组,通过债务转移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将在部分金融机构的借款合计不超过 20 亿元债务转移到新泰钢铁名下,以偿还
等额的新泰钢铁对公司的经营性欠款及相应的违约金。报告期内,经相关各方共
同努力,新泰钢铁和公司已与工商银行、山西农信社完成债务转移,金额合计
8.29 亿元。截至 2017 年底,新泰钢铁对公司的逾期欠款本金余额为 7.67 亿元。
针对剩余款项的还款期限,鉴于债务重组的相关工作尚在推进过程中,经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意将还款期限延长至 2018 年 12 月底之前。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本
次债务转移方案切实可行,我们也希望公司管理层能够积极督导关联方切实履行
还款承诺,尽快收回剩余欠款,降低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
考评,并审核了公司关键人员 2017 年度的薪酬发放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董事
和高管人员均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完成了各项经营指标,薪酬发放公平合理。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本着严谨、审慎的原则,按时、按规定披露了相关的业绩预告,维护广大投资者
的平等知情权。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的审计机构,未发生改聘。审计委员会对该所的
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该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由于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值,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系因公司不具备利润分配
的条件,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是为了满足
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保证公司发展及股东的长远利益。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严格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披露
定期报告 4 次,临时公告 54 个,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确、完整,没有出现相关更正公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持续开展内控体系建设与完善工作,并对上年存在的内控缺陷积极落实整改措
施,督导上市公司和关联方积极开展债务重组工作,尽快解决经营性欠款问题。
本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