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对新泰钢铁借款本金 12500 万元及欠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产
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原告,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因与本
公司的担保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市中院”)
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
在该行的借款本金 12,500 万元及欠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 2017 年 3 月
22 日披露的临 2017—023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案件审理期间,新泰钢铁已与交通银行就其债务达成重组方案,并重新办理
了重组贷款的相关手续,公司为该笔重组贷款提供担保。鉴于此,交通银行向太
原市中院提出撤诉申请。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院送达的(2017)晋 01
民初 299-1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