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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09-05-13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0.2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股。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8日
  ● 除权除息日:2009年5月19日
  ●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09年5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3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公司以总股本2,688,837,000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股。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7,553.48万元。实施转增后总股本为3,226,604,400股,增加537,767,400股。
  3、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5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8日
  2、除权(息)日:2009年5月19日
  3、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09年5月20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5日
  四、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派发现金红利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 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于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36 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2)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以及(1)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及(2)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4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元。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每10 股转增2 股的转股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所有股东按照规定先享有整数转股。每位股东按转股比例计算后不足1 股的零碎股份,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1 股,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余股数,由系统随机排列派送。
  五、股本变化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发 
                                             行   送                 其 
                                     比例              公积金转股             小计                        比例 
                         数量                新   股                 他                      数量 
                                     (% )                                                               (%) 
                                             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2,150,837,000   79.99             430,167,400        430,167,400     2,581,004,400   79.99 
3、其他内资持股 
其中: 
   境内法人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4、外资持股 
其中: 
  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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