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
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和该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公司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
13 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将按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
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编制 2017 年
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7〕30 号)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新
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
产处置收益”项目,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
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规定进行调整。由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调减 2016
年度营业外收入 46,624,135.58 元,营业外支出 71,845.98 元,调增资产处置收益
46,552,289.60 元。
以上报表项目列报的调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 2017 年度及
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
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2017
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
30号)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