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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5-12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锦律证字2009第0509号 
    致: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锦天城)接受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9日上午9:30在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北路289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逸婷女士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02426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3%。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09年5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审议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规则》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经办律师: 梁瑾 
    200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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