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单独计票。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4 月 20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4 月 19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 9 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振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
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87,169,32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2.6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9,974,3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8.31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7,19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32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69,3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4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4,3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6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9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9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102,1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9%;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2,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3130%;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8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102,1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9%;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2,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3130%;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8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102,1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9%;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2,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3130%;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8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102,1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9%;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2,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3130%;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8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75,1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9%;反对 9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3673%;反对 9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63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102,1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9%;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3130%;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8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88,1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98%;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0449%;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5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2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78%;反对 141,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772%;反对 141,4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52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102,1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9%;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3130%;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8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黄昌华、吕露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