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浙股[1993]7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
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号:3300001001318。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一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25 万股,并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 Jiang China Light & Textile Industrial
Cit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鉴湖路1 号中轻大厦
邮政编码:3120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877.618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
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2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经理助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一业为主,
多业并举,以轻纺市场为依托,完善配套服务,提高市场的整体功能,带动地区
经济、行业经济的发展;以构筑市场、工业、贸易、房产、金融、科技、服务一
体化的跨国经营的大型综合性经济实体为努力方向,立足柯桥,辐射全国,面向
世界,服务社会,造福公众,为国家创造财富,为企业积累资金,为全体股东和
公司职工谋取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市场开发建设、市场租赁、市场
物业管理、生产销售酒及其他饮料、仓储运输服务、劳动服务、纺织原料、化工
原料及产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木材、矿产品、机械电子产品、
工艺美术品、电器元件、机电设备、针纺织品、服装、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文
化体育用品的销售、室内外装潢、停车服务、咨询服务、纺织品生产。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绍兴县彩虹实业公司、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浙
江省财务开发公司、交通银行绍兴分行、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浙江金峰有3
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1403.3066 万股、608.4688 万股、608.4688 万股、
608.4688 万股、608.4688 万股、553.1516 万股,出资方式为:现金 ,出资时间
为1993 年4 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1877.618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61877.6181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4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