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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09修订)
公告日期:2009-05-09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浙股[1993]7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 
    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号:3300001001318。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一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25 万股,并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 Jiang China Light & Textile Industrial 
    Cit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鉴湖路1 号中轻大厦 
    邮政编码:3120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877.618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 
    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2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经理助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一业为主, 
    多业并举,以轻纺市场为依托,完善配套服务,提高市场的整体功能,带动地区 
    经济、行业经济的发展;以构筑市场、工业、贸易、房产、金融、科技、服务一 
    体化的跨国经营的大型综合性经济实体为努力方向,立足柯桥,辐射全国,面向 
    世界,服务社会,造福公众,为国家创造财富,为企业积累资金,为全体股东和 
    公司职工谋取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市场开发建设、市场租赁、市场 
    物业管理、生产销售酒及其他饮料、仓储运输服务、劳动服务、纺织原料、化工 
    原料及产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木材、矿产品、机械电子产品、 
    工艺美术品、电器元件、机电设备、针纺织品、服装、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文 
    化体育用品的销售、室内外装潢、停车服务、咨询服务、纺织品生产。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绍兴县彩虹实业公司、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浙 
    江省财务开发公司、交通银行绍兴分行、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浙江金峰有3 
    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1403.3066 万股、608.4688 万股、608.4688 万股、 
    608.4688 万股、608.4688 万股、553.1516 万股,出资方式为:现金 ,出资时间 
    为1993 年4 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1877.618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61877.6181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4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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