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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9-05-09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09 年 5 月 8 日在公司 305 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184.32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6.33%。会议由丁叮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表决;其中独立董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184.3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184.3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8184.3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8184.3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上述利润分配事宜。 
      同意8184.3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2008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8184.3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1750.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同意8184.3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龚兴隆先生、魏飞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相同。 
       (1)选举龚兴隆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同意8184.32万个表决权; 
       (2)选举魏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同意 8184.32万个表决权。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8184.3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11、《关于聘请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8184.3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股。 
      四、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刘殿栋先生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 2008  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鉴于独立董事史铁钧先生、宋常先生因任期已达六年,将不再担任独立董事一职,故未参加本次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刘殿栋先生代为述职。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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