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部分议案,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1、该方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议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稳定发展,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年度
审计机构及 2017 年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经讨论,就公司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1、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确保
了公司审计的独立性,未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从中获得不当利益。
2、公司聘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及支付
年度审计费用,是经双方充分沟通后协商确定的。
3、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
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 2017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酬》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经讨论,就公司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及支付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是经双方充分沟通后协商确定的。
2、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
格,且目前正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
能够胜任公司内控审计工作,我们同意聘请该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 公司本年度尚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2. 担保情况:为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银行信用额度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银
行信用额度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占股 4%的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为上述担保提供同比例担保);为江苏鹿港科技有限公司不超过 30,000
万元的银行信用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江苏鹿港乐野科技有限公司(原
江苏鹿港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不超过 25,000 万元的银行信用额度申请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为张家港保税区鹿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超过 25,000 万元的银
行信用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江苏朗帕服饰有限公司不超过 3,000 万元
的银行信用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上担保总额共计不超过 183,0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70.82%。
本次担保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下属子公司的生产发展,解决其生产经营和
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加公司
盈利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鉴于提供担保的对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
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风险较小、可控性强。
3.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4. 本次担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其债务提供责任保证的
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关于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公司本次拟购买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不属于风险投资,公司目前经营良好,
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的前提下,购买低风
险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
公司自有资产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
品,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提名吴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公司董事会提名吴毅先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在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称、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
现被提名人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担任本公司非独立董事
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提名吴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名吴毅先生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
示同意,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
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2018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