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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亚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主办券商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 3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 3

三、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 4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 5

五、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 7

六、关于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的意见 ...... 8

七、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 9

八、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意见 ...... 9

九、主办券商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 10

十、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意见 ...... 11

十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中是否存在持股平台的意见 ...... 12

十二、关于本次股票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特殊条款的核查意见 ...... 12

十三、关于公司本次股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核查意见 ...... 12

十四、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连续发行规定的核查意见 ...... 12

十五、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的意见 ...... 13

十六、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的意见 ...... 13

十七、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意见 ...... 13

十八、关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意见 ...... 14

十九、关于公司在之前的发行中是否存在发行构成收购的承诺,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承诺或者私募基金备案的承诺 ...... 14

二十、关于挂牌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是否涉及宗教投资;是否涉及投向房地产理财产品、购买住宅类房地产或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进的核查意见 ..... 15

二十一、关于是否存在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是否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5

二十二、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 15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亚科技”或“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作为主办券商,对航亚科技的股票发行履行了尽职调查职责,并就航亚科技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为16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11名、机构股东5名;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22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17名、机构股东5名。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航亚科技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公司依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了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完整的保存;公司强化内部管理,完善了内控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从而在制度基础上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

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航亚科技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定;各项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情况等均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航亚科技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次股票发行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2018年1月24日,航亚科技公告了《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7-013);《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公告编号2017-011);2018年2月12日,航亚科技公告了《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公告编号2018-016)。

航亚科技本次股票发行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在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四条规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

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共计6名,均为核心员工,核心员工的认定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提名通过,经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并公示期满后,已由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员工代表委员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说明如下:

朱宏大,男,197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10021971********,现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核心员工,其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航亚科技的股份,与公司在册股东无关联关系。

邵燃,男,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11021969********,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核心员工,同时为控股子公司无锡航亚盘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其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航亚科技的股

份,与公司在册股东无关联关系。

井鸿翔,男,198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2305231986********,现任公司制造部经理,为公司核心员工,其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航亚科技的股份,与公司在册股东无关联关系。

张广易,男,198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2111983********,现任公司医疗事业部总经理,为公司核心员工,其持有公司股东华航科创7.479%的出资份额,华航科创持有公司7.23%的股份;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与公司在册股东无关联关系。

庞韵华,男,198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6841985********,现任公司工程技术部经理,为公司核心员工,其持有公司股东华航科创0.083%的出资份额,华航科创持有公司7.23%的股份;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与公司在册股东无关联关系。

丁立,男,198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202831984********,现任公司职工监事,为公司核心员工,其持有公司股东华航科创4.986%的出资份额,华航科创持有公司7.23%的股份;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与公司在册股东无关联关系。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航亚科技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具体分析如下:

(一)2018年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2018年

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本次股票发行金额

14,400,000元人民币已经全部到账,江苏公证天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W[2018]B035号的《验资报告》,对本次股票发行认购的情况予以验证。

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8年

日,公司已收到全部认购对象新增出资人民币14,400,000元。

(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认购对象的股票认购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航亚科技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六、关于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的意见

(一)发行定价方式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8元/股。

本次定向发行价格综合参考了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长性、未来业务发展前景等多种因素,并参考了公司每股净资产、净收益和前次股票发行价格,在与投资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最终确定。

(二)关于定价过程公正、公平的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经过航亚科技与发行对象的充分协商,并在各方的合意下签订了《认购协议》。该协议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出现发行方或认购方在合议过程中被胁迫或出现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

(三)关于定价结果合法有效的说明:

2018年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锡

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2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航亚科技已经充分、完整的履行了发行股票的法定程序,故本次股票发行的定价结果是真实、有效的。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航亚科技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合理、价格决策程序合法、发行价格不存在显失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均放弃优先认购权,并签订了承诺书。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程序和结果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范性要求,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合法有效。

八、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一)发行对象

本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核心员工。

(二)发行目的

本次股票发行目的并非为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或激励,而是拟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本次发行,公司与所有发行对象签署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均未约定相应的服务期限、业绩目标等事项,不以获取职工及其他方服务为目的,不存在以

低价增资换取相关人员劳务的情形,不存在以股权激励方式进行激励或补偿的情形,即交易的目的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股票的公允价值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审字(2017)00578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的净资产为137,562,319.88元,净利润为-17,674,279.79元,对应基本每股收益为-0.13元,每股净资产为0.99元;根据公司2017年半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净资产141,712,411.63元,对应每股净收益0.03元,每股净资产1.02元;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价格2.88元高于每股净资产。

此外,公司第一次股票发行已经2017年9月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7年9月25日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取得《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且第一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外部投资者,发行价格为2.50元/股;本次发行价格高于第一次股票外部投资者的发行价格。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核心员工;发行目的并非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激励;发行价格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长性、未来业务发展前景等多种因素,并参考了公司每股净资产、净收益和前次股票发行价格,在与投资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且均以现金缴款。因此,本次股份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九、主办券商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一)挂牌公司现有股东登记备案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现有股东为11名自然人和5名机构股东。11名自然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履行相应的登记备案程序。

华航科创、新苏投资、航发资产的出资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并非以非公开

方式向不特定人(合格投资者)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华睿互联、优能尚卓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两家私募基金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基金备编号登记日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号登记日期
华睿互联S384152015.06.17北京华睿互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136462015.05.21
优能尚卓SD35012014.10.28北京忠诚恒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048552014.10.13

(二)公司本次股票认购对象登记备案情况

公司本次股票认购对象均为核心员工,出资全部来源于自筹资金,并非以非公开方式向不特定人(合格投资者)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华睿互联、优能尚卓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公司其他现有股东及股票认购对象中均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

十、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意见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认购公告》以及认购对象分别与公司签订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此次股权认购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经核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发行对象与航亚科技签署的《认购协议》及本次发行对象出具的声明,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光大证券了解到本次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为发行对象本人所有,为认购对象和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未发现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此次股票发行为认购者真实意思表示,股权清晰,不

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十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中是否存在持股平台的意见

航亚科技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均为核心员工,核心员工的认定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提名通过,经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并公示期满后,已由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员工代表委员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中不存在持股平台。

十二、关于本次股票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特殊条款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查阅了航亚科技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股票认购协议》等资料,未发现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中不存在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

十三、关于公司本次股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方案、《投资协议》以及由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W[2018]B035”《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公司股票,不存在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股票全部由投资者以现金形式认购,未有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十四、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连续发行规定的核查意见

根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的规定:“……拟连续发行股票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前一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完成后,才能召开董事会审议下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2018年1月19日,公司第一次股票发行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2018年1月2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相关议案,不存在连续发行情况。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的规定。

十五、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的意见

根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挂牌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航亚科技建立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航亚科技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航亚科技于2018年3月1日(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要求。

十六、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的意见

航亚科技在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中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对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同时详细披露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十七、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意见

经核查,截止本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航亚科技已出具承诺:在取得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之前,不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此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八、关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意见根据《关于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公告》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限制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三)挂牌公司实施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对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相关情形消除前不得实施股票发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其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相关情形是否已充分规范披露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通过查询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九、关于公司在之前的发行中是否存在发行构成收购的承诺,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承诺或者私募基金备案的承诺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为公司自挂牌以来首次进行股票发行,此前未进行过股票发行。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不存在在之前的发行中发行构成收购的承诺,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承诺或者私募基金备案的承诺。

二十、关于挂牌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是否涉及宗教投资;是否涉及投向房地产理财产品、购买住宅类房地产或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进的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目的主要是拟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宗教投资、不涉及投向房地产理财产品、购买住宅类房地产或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

二十一、关于是否存在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是否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其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不存在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二十二、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本次发行股票认购结束后,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发行尚需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履行备案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并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发行对象及发行结果合法合规。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经办人签字: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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