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以上修改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议案须经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