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597.37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预计减少公司本期利润约150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2017 年 2 月 27 日,公司收到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案号
为:2017 辽 0113 字第 968 号),因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东北金城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向该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本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6,483,742.65 元及利息,另要求本公司返还工程质保金人民币 l,091,623.93 元。
此外,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该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本公
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7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2016年12月21日,根据该
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本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70万元。
本次诉讼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7年1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
资金被冻结的公告》(编号为临2017-001号),和于2017年3月1日披露的《涉及
诉讼事项公告》(编号为临2017-009号)。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8年4月19日,公司收到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7)辽0113民初0968号)。法院认定情况如下:
经法院查明,2012年3月20日第三人丛树金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
约定第三人承包诉争工程,原告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同意本公司将剩余工程
款及质保金向第三人支付。
法院认为,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完
成诉争工程,本公司应给付原告工程款。关于诉争工程的工程造价,经本公司申
请,法院依法委托辽宁中大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并对鉴定机构出
具的造价总额21,652,893.79元予以认定。本公司已给付原告14,596,595元工程
款,尚欠原告5,973,654元。
原告主张质保金应予返还,法院认定,本案质保期应自2019年1月期满,依照
合同约定,本公司应在质保期满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质保金。
同时,本案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将剩余工程款向其支付,原告同意将其
债权直接转让第三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加诉讼,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情况具体如下:
1.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第三人丛树金工程款
5,973,65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23日计算至本判
决生效之日止) ;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64,828元,由原告负担11,128元,本公司负担53,700元,保全
费5000元,鉴定费218,000元由本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本案判决结果,本次判决如生效后实际执行,将减少公司本期利润约150
万元(包括本公司按判决结果应承担的工程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等)。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