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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公告日期:2003-03-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6月25日与金华市金威产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产权”)签订了《关于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协议方式将本公司持有的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原STAQ系统流通法人股3,628,956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99%)全部转让给金威产权(详见刊登在2002年6月26日《证券时报》及香港《大公报》上的公告)。2002年6月26日,本公司收到金威产权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双方开始办理相关股权过户手续。因过户程序繁复,虽经数月来多次努力,但尚未能全部完成整个过户手续。2003年2月份,金威产权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本公司支付上述股权,2003年3月6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发出(2003)婺执7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将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628,956股过户给金威产权。2003年3月10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将(2003)婺执72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本公司指定的上述股权的托管券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振华路营业部,要求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本公司持有的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628,956股,过户给金威产权。2003年3月10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振华路营业部签收上述《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开始办理相关司法协助过户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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