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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海种业: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1)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
销售转商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81,548.00 元;
    (2)200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
将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整,
期限 2 年。2011 年 10 月 24 日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又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
    2015 年 10 月 24 日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
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360,400.00 元。
    (3)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 1,042,969.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
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出的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该预案。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
工作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
果。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五、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独立董事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的签置页)
     独立董事:
                           李相杰            李玉明
                           王   莉           王凤荣
                                    2018 年 4 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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