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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海种业: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李玉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7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能够出席公司董事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7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基本情况
    2017 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6 次会议,本人亲自参加 6 次,委托公司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 0 次,缺席 0 次。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董事会的议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3 次。
    (一)对 2017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审
议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规定,现就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辽宁登海种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
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上述拟签订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
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亦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2)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所作的该关联交易
事项,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辽宁登海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登海”)部分
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和辽宁登海增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本次转让辽宁登海的部分股权是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进一
步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本次股权转让对
公司现金流将有所增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
划及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2)本次辽宁登海增资进一步充实了辽宁登海的资本金,提升了该公司的
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对辽宁登海增资。
     (二)在 2017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如下:
    ①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A.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
转商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268,252.60 元;
    B.200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
将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整,期
限 2 年。2011 年 10 月 24 日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又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
    2015 年 10 月 24 日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
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35 万元。
    C.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 1,399,612.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
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②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出的公
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因
此,我们同意该预案。
    3.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
作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
计机构。
    4.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5.关于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营、发展所需资金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运
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短期保本型理财品种,将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提高资产回报率,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
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对 2017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现就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该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
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亦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2)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所作的该关联交易
事项,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2. 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①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A.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a.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
转商的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61,742.00 元;
    b.201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莱州农科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将培训
中心提供给莱州农科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
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15 万元;
    c.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482,509.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
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B.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②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车辆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会
对公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2017
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的调查
    2017 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
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
进度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董事、高
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培训的学习,并取得了该所颁发的资格证书。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 李玉明
    电   子 邮 箱: lym6789@sina.com
    2018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
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
员在我 2017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李玉明
                                         2018 年 4 月 20 日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李相杰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7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能够出席公司董事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7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基本情况
    2017 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6 次会议,本人亲自参加 5 次,委托公司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 1 次,缺席 0 次。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董事会的议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3 次。
    (一)对 2017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审
议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规定,现就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辽宁登海种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
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上述拟签订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
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亦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2)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所作的该关联交易
事项,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辽宁登海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登海”)部分
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和辽宁登海增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本次转让辽宁登海的部分股权是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进一
步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本次股权转让对
公司现金流将有所增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
划及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2)本次辽宁登海增资进一步充实了辽宁登海的资本金,提升了该公司的
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对辽宁登海增资。
     (二)在 2017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如下:
    ①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A.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
转商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268,252.60 元;
    B.200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
将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整,期
限 2 年。2011 年 10 月 24 日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又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
    2015 年 10 月 24 日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
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35 万元。
    C.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 1,399,612.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
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②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出的公
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因
此,我们同意该预案。
    3.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
作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
计机构。
    4.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5.关于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营、发展所需资金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运
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短期保本型理财品种,将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提高资产回报率,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
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对 2017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现就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该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
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亦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2)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所作的该关联交易
事项,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2. 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①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A.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a.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
转商的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61,742.00 元;
    b.201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莱州农科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将培训
中心提供给莱州农科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
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15 万元;
    c.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482,509.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
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B.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②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车辆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会
对公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2017
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的调查
    2017 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
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
进度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董事、高
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培训的学习,并取得了该所颁发的资格证书。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李相杰
    电 子 邮     箱:lxj5208@163.com
    2018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
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
员在我 2017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李相杰
                                       2018 年 4 月 20 日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王凤荣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7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能够出席公司董事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7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基本情况
    2017 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6 次会议,本人亲自参加 6 次,委托公司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 0 次,缺席 0 次。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董事会的议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3 次。
    (一)对 2017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审
议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规定,现就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辽宁登海种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
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上述拟签订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
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亦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2)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所作的该关联交易
事项,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辽宁登海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登海”)部分
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和辽宁登海增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本次转让辽宁登海的部分股权是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进一
步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本次股权转让对
公司现金流将有所增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
划及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2)本次辽宁登海增资进一步充实了辽宁登海的资本金,提升了该公司的
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对辽宁登海增资。
     (二)在 2017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如下:
    ①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A.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
转商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268,252.60 元;
    B.200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
将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整,期
限 2 年。2011 年 10 月 24 日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又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
    2015 年 10 月 24 日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
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35 万元。
    C.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 1,399,612.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
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②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出的公
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因
此,我们同意该预案。
    3.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
作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
计机构。
    4.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5.关于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营、发展所需资金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运
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短期保本型理财品种,将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提高资产回报率,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
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对 2017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现就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该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
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亦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2)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所作的该关联交易
事项,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2. 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①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A.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a.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
转商的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61,742.00 元;
    b.201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莱州农科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将培训
中心提供给莱州农科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
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15 万元;
    c.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482,509.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
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B.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②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车辆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会
对公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2017
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的调查
    2017 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
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
进度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董事、高
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培训的学习,并取得了该所颁发的资格证书。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 王凤荣
    电   子 邮 箱: wangfengrong@stu.edu.cn
    2018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
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
员在我 2017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王凤荣
                                    2018 年 4 月 20 日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王莉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7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能够出席公司董事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7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基本情况
    2017 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6 次会议,本人亲自参加 5 次,委托公司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 1 次,缺席 0 次。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董事会的议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3 次。
    (一)对 2017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审
议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规定,现就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辽宁登海种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
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上述拟签订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
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亦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2)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所作的该关联交易
事项,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辽宁登海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登海”)部分
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和辽宁登海增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本次转让辽宁登海的部分股权是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进一
步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本次股权转让对
公司现金流将有所增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
划及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2)本次辽宁登海增资进一步充实了辽宁登海的资本金,提升了该公司的
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对辽宁登海增资。
     (二)在 2017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如下:
    ①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A.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
转商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268,252.60 元;
    B.200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
将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整,期
限 2 年。2011 年 10 月 24 日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又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
    2015 年 10 月 24 日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
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35 万元。
    C.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 1,399,612.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
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②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出的公
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因
此,我们同意该预案。
    3.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
作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
计机构。
    4.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5.关于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营、发展所需资金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运
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短期保本型理财品种,将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提高资产回报率,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
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对 2017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现就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该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
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亦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2)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所作的该关联交易
事项,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2. 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①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A.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a.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
转商的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61,742.00 元;
    b.201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莱州农科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将培训
中心提供给莱州农科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
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15 万元;
    c.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482,509.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
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B.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②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车辆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会
对公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2017
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的调查
    2017 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
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
进度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董事、高
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培训的学习,并取得了该所颁发的资格证书。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王莉
    电   子 邮 箱:wangli_qdlaw@163.com
    2018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
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
员在我 2017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王莉
                                      2018 年 4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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