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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08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9-05-07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4月23日,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发布了《 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已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定于2009 年 5月 15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 
    2009 年5月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公司控股股东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出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作为新增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第48 号公告要求,并依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 号),提议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作相应修改,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现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第48 号公告和深圳证监局相关监管文件的要求,需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明确写入《公司章程》或专项制度。提议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在第四章“决策程序”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原第十二条及以后条款依次顺延: 
    第十二条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 
      (一)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聘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外部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专业能力、诚信记录进行调查审核,并就调查审核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公司不得提名或选聘近三年被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须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与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公司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时,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陈述自己的意见。 
      (六)董事会做出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应在作出决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就改聘的理由、拟新聘的会计师、会议决议等内容向深圳证监局报备。股东大会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充分披露,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深圳证监局报备相关材料。 
      (七)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八)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九)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时,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了解辞聘的原因,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出书面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时,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3,141,03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5.51%,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增加临时提案的申请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作为新增的临时提案提交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除增加上述议案外,其他事项不变,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          单位(个人)出席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并代理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证券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均为有效。 
       2、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人深圳证券帐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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