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下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西藏
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四川智力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洪跃律师参加公司于2009 年5 月5 日
召开的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相关资料,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进行了现场见证。审查了公司的以
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2
2、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公司2008 年8 月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
会议记录;
4、公司2009 年3 月1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
会议记录;
5、公司2009 年4 月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召开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2009 年4 月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8、公司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同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9 年4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3
《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所有提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
列明。相关提案内容已依法披露。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数175,77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38.55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
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提
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并见证:
1、本次股东大会除“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
事的提案”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两项提案外,
其他各项提案均采取记名方式,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
董事的提案”时,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按累计投票制对第四届4
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人选逐一进行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全体新任董事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表决,
175,778,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获得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全体一致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时,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按累计投票制对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人
选(除职工代表监事外)逐一进行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全体新任监事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表决,
175,778,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获得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全体一致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应投票表决的提案均获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纪录及决议均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字确认。
五、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真实、合法和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5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
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出据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赵洪跃(签字)
二○○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