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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5-06
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下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西藏 
    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四川智力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洪跃律师参加公司于2009 年5 月5 日 
    召开的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相关资料,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进行了现场见证。审查了公司的以 
    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2 
    2、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公司2008 年8 月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 
    会议记录; 
    4、公司2009 年3 月1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 
    会议记录; 
    5、公司2009 年4 月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召开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2009 年4 月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8、公司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同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9 年4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3 
    《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所有提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 
    列明。相关提案内容已依法披露。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数175,77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38.55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 
    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提 
    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并见证: 
    1、本次股东大会除“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 
    事的提案”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两项提案外, 
    其他各项提案均采取记名方式,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 
    董事的提案”时,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按累计投票制对第四届4 
    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人选逐一进行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全体新任董事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表决, 
    175,778,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获得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全体一致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时,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按累计投票制对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人 
    选(除职工代表监事外)逐一进行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全体新任监事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表决, 
    175,778,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获得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全体一致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应投票表决的提案均获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纪录及决议均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字确认。 
    五、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真实、合法和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5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 
    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出据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赵洪跃(签字) 
    二○○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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