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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04-03-25
    本公司近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起诉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情况
    1、第一起诉案
    诉讼机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交通银行福州分行
    被告一: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2002年3月8日至2003年3月5日,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
    请求事项: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300万元贷款本金,还清利息175248.39元(暂计至2003年12月21日)。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相关费用。
    2、第二起诉案
    诉讼机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交通银行福州分行
    被告一: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福建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借款期限2003年2月8日至2004年1月10日,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建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
    请求事项: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700万元贷款本金,还清利息409475.17元(暂计至2004年1月14日)。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原告作为质押权人对第三被告提供质押担保的700万股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相关费用。
    二、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对公司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起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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