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近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起诉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情况
1、第一起诉案
诉讼机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交通银行福州分行
被告一: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2002年3月8日至2003年3月5日,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
请求事项: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300万元贷款本金,还清利息175248.39元(暂计至2003年12月21日)。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相关费用。
2、第二起诉案
诉讼机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交通银行福州分行
被告一: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福建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借款期限2003年2月8日至2004年1月10日,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建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
请求事项: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700万元贷款本金,还清利息409475.17元(暂计至2004年1月14日)。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原告作为质押权人对第三被告提供质押担保的700万股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相关费用。
二、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对公司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起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