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
买卖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等原因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中涉及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由第三方公司就财产保全事项提供担保,现拟由关联
方常州市丽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提供担保。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常州市丽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2137349465J
注册资本 2,278 万元
实收资本 2,278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蔡征国
成立日期 1993 年 4 月 14 日
住所 天宁区兰陵街道荡南村委吴家村 120 号
实业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商业投资,房地产投资,投
经营范围 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投资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
无
营业务的关系
三、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是常州市丽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偿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受益方。没有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
四、该关联交易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
全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2、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
全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公司为受益方,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接受关联方(常州市丽华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受益方。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该议案尚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