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及2017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持续至本报告期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
生但持续至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的
关联采购行为、采购价格符合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准确、公允,关联交易
遵循了公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规则,有利于公
司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
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
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以持续进行的关联交易和 2017 年执行的价格
为基础,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对此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依法回避表
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对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议了《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也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
2、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公司各项经
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活
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
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
3、《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四、对董事会提出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7 年公司实现净利润 4,815.51 万元,加
年初未分配利润 6,614.97 万元,减本期分配股利 1,620.49 万元,减提取法
定公积金 481.55 万元,本期期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9,328.44 万元。以 2017
年末总股本 12,963.95 万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5
元(含税),预计支付现金股利 2,398.33 万元,分配后尚余 6,930.11 万元转入
下年,公司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7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董事、监事差旅费管理制
度》、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2017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
行,所制定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
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其
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六、关于续聘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 2017 年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按计划完成了
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
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
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
具了公正客观的审计报告。因此,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续聘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的执业经验,2017年为公司提供了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对公司经
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情况的审计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内控审计的需要,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况,2017年出具了公正客观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同意续聘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
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部分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程序
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
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关于部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部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
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了《关于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的通知》(财会〔2017〕 13 号)、2017 年 5 月 10 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修
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 15 号)、
2017 年 12 月 25 日《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7〕30 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
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一、关于药业分公司资产转让调整底价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药业分公司转让资产底价进行调整,把转让资产
中土地的公摊面积和已出售及已到有效期的存货从评估价值中扣除,是基于
转让资产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符合市场交易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
司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及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股东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
规定。
2、经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
尚未解除之现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
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或失信惩戒对象。
3、同意提名孟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宋之杰 肖殿发 于 冲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