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因资金需要,拟向
公司原间接控股股东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2500 万元。
●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解决控股子公司资金需
求问题,有利于控股子公司发展。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现有七名董
事,没有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本次交易不需要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
昊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昊华公司)因资金需要,拟向北京首创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首创资产公司)借款人民币 2500 万元(下称“本次
关联交易”)。
重庆昊华公司系本公司控股 70%的子公司,首创资产公司原是本公司控
股股东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的股东。2017 年 12 月,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将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
限公司下属的首创资产公司直接持有的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18 年 1 月该股权无偿划转
已经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首创资产公司持有的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
任公司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未满 12 个月,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重庆昊华公司与首创资产构成关联
关系,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
进行了审议。公司现有七名董事,没有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全体董事一致
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二、交易各方介绍
(一)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陈朝阳
2、注册资本 :55000 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 603 室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1470M
6、经营范围:企业资产重组、投资融资的策划,项目包装、项目投资
的咨询;资产运营组织和设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及投资管理;财
务顾问;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
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7、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二)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红锦大道 561 号 1 幢-2-1 怡和大厦 5 楼
3、法定代表人:徐建
4、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暂定三级);物业管理(凭相关资质执业);
房地产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
制的不得经营;应该审批的,未获得审前不得经营。)
6、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本公司(持股比例 70%);首创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30%)。
三、本次关联交易标的及主要内容
(一)本次关联交易标的及主要内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公
司向首创资产公司借款人民币 2500 万元。
(二)拟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出借人):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借款人):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
1、借款事由及金额
(1)乙方因需要交纳相关税费、项目工程款及日常运营管理费,需要
向甲方借款。
(2)乙方本次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500 万元。
2、借款期限及费用计算
(1)上述借款资金使用期限暂定为一年,乙方可以根据资金情况,提
前归还。
(2)资金占用费参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五年期(含五年)贷款
基准利率及借款实际占用日期向甲方支付。
(3)借款期满如需续约,由双方另行协商。
3、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借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如发现乙方将上述资金挪
作他用,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资金,同时乙方应支付所占用资金 2%的违约金。
(2)乙方使用上述资金造成损失或利用本协议进行违法活动的,甲方
应追回全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
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协议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协
议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变
更或解除后,乙方已占用的甲方的资金和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仍应按本
协议的规定偿付。
5、其他事项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协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附则
(1)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目的是为解决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公司的资金需要,有
利于控股子公司的发展。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
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公司现有七名董事,没有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的声明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事前声
明。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了本次关联交易的所有材料后,对本次
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控股子公司的
资金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书》。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认真审核了本次关联交易的所有材料后,出具了书
面审核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控股子公司的资金需
要,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八届二十一次监事会会议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
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
司向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是为了解决该公司资金需要,董事会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一、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八届二十一次监事会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的声明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意见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