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改原第一百一十二条为:“董事会对不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单笔资产运用具有审批权;对单笔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资产运用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遵循如下规定: 1、公司须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状况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全体成员2/3 审议通过,超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不得为存在明显偿债风险或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法人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满50%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3、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依此类推。
修改章程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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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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