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有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8 年 4 月 12 日。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4 月 18 日-2018 年 4 月 19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5、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 368 号 1 幢北四楼 A4068 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主持人:夏建统董事长。
8、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350,947,7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73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50,259,579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65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688,12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8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120,829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32,7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5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688,129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81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00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0,865,3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65 % ; 反 对 82,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483%;
反对 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5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议案 2.00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0,888,9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32 % ; 反 对 58,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0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539%;
反对 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议案 3.00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0,694,5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79%;反对 2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6%;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7,6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4096%;
反对 25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298%;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606%。
议案 4.00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0,865,3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65 % ; 反 对 82,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483%;
反对 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5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议案 5.00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0,672,7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16%;反对 2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5,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4646%;
反对 2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53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议案 6.00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0,865,3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65 % ; 反 对 82,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483%;
反对 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5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议案 7.00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0,865,3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65 % ; 反 对 82,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483%;
反对 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5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卫勇、何垭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